Article 17

In force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