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监测和详查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土壤环境实际情况,在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基础上,补充设置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