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监测和详查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