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范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