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