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