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