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