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