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有机旱作、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