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和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耕地、林地、园地进行种植移栽活动,应当回收育苗容器,防止污染土壤。提倡使用对土壤无害的生态育苗容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