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充复垦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