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