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