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涉及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总石油烃、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