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