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