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发展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