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一条有效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可以自主规定或者与研发团队、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与研发团队、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应当保障研发团队提前退出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