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