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