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