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网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产品种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