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支持科技人员、教学人员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成果推广项目。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培训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群。

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星创天地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