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向企业推介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