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导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技术、获取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