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服务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形成和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核心零部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