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