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