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