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