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