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