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并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