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