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加快破解重化围城。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