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