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