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