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第四十六条有效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划定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界线,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和标牌,标牌应当公布海洋特殊保护区域边界坐标,并公布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