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第四十七条有效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内可以采取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的结果,拟定保护区域的禁渔期、禁渔区,依法报批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