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等项目建设;
(二)开矿、采石、采砂;
(三)船舶快速行驶;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五)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
(六)风力发电。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垂钓、捕捞、海水养殖;
(二)游泳、潜水、冲浪、帆船、游艇、滑水等水上活动;
(三)沙滩烧烤、露营;
(四)船舶停泊;
(五)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
(六)采集海洋动植物资源;
(七)向海面或在海上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