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第四十四条有效市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