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第四十三条有效选划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应当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以及生态环境、海事、航道、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选划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应当在报请批准机关批准之前,将选划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的调整、撤销,参照选划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