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禁止破坏滨海和海岛的生物栖息地。禁止伤害或者捕捉猕猴、蟒蛇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鸟、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禁止采挖、砍伐或者买卖海岛的野生沉香、罗汉松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挖、砍伐海岛的其他林木。
禁止将野生动植物带出离岸海岛,或者将外来物种带入离岸海岛。
自然资源、渔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海岛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监视监测环境对动植物资源的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