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海岛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损毁海岛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石刻、兵营、炮台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前款所指的历史、人文遗迹,尚未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由区政府组织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