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海岛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