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滨海石油、化工、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海洋污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风险管理,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