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