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地震、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险情处置、应急救援、灾害评估,按规定发布灾害信息,编制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