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依法清理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并负责对入海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