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海事、公安、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垃圾的监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